客戶暫換(因受電變壓器故障而無相同容量變壓器替代,需要臨時更換大容量變壓器),須在更換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,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: 1、必須在原受電地點內整臺的暫換受電變壓器; 2、暫換變壓器的使用時間,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過二個月,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過三個月。逾期不辦理手續的,供電企業可中止供電; 3、暫換的變壓器經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運行; 4、暫換變壓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電貼費,但對兩部制電價客戶須在暫換之日起,按替換后的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。